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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委员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共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委员会组织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贯彻落实。
附件:《中共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委员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委员会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委员会
组织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的建设,为学院内涵发展、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会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院党委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务委员会后,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学院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含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
第八条 党的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4年。
第九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4年。
第十条 教师党支部原则上按照教研室设置;学生党支部原则上按照专业或专业年级设置,按照党支部成立的先后顺序设立第一、第二、第三学生党支部,党员或者学生人数较少的专业可以两个或者三个专业设立一个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党小组可按照班级设置;机关、教辅和后勤保卫等原则上按部门设置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由学院党委组织部指定与相邻部门或单位联合设立党支部。
第三章 加强党建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党建工作队伍,是我院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具体操作者,在思想政治工作,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为了适应新形势对我院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们要努力建设一支精简、干练、高素质、高水平专兼结合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一)各系视情设立专职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分别享受正副处级待遇。总支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纪检委员、群众委员、安全委员。
(二)党员在7人以上的教工党支部,可成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由3-5人组成,设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纪检委员、群众委员和安全委员等;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
(三)党员在7人以上的学生党支部,可成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由3-7人组成,设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群众委员、纪检委员和安全委员;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
(四)除专职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外,党支部书记和各类委员均为兼职。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按照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人事部门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三条 各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决议,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和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十四条 教师党的支部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师党支部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师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自觉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第十五条 学生党支部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院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党群工作部。
第十八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六章 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九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始终坚持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头脑,教育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树立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
第二十条 对积极分子,要加强对党的宗旨、党的奋斗目标、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等党的基本理论的学习和教育,使积极分子在思想上认同党的理论,学习和工作中接近党的组织,行动上努力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二十一条 对发展对象,要进行全面综合考察,着重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严格考察程序和组织发展程序。要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增加发展工作的透明度。重视组织发展大会和入党宣誓对党员,特别是学生党员的激励教育作用。
第二十二条 对预备党员,要着重考察对现阶段党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党员标准的认识,使每个预备党员在组织入党的同时解决好思想入党的问题,把是否发挥先锋模范带头工作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正式党员,要重视和加强对其继续教育,要严格党员组织生活,规范党员行为,加强党性锻炼,使党员自觉服从党的领导,遵守党的纪律,做群众的表率,在群众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十四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在党员中大力开展“一帮一、一对红”和“四亮”活动。
第二十五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氛围,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六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1、发展学生党员标准是: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且入党动机端正,理想信念坚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经团推优,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一年以上,经过党校培训合格,属于重点培养对象。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注重综合能力及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学习成绩排在班级前50%,综合素质测评排在专业的前50%。
(五)骨干模范作用强,自觉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言行,模范遵守党的章程,积极参加院、系、班级开展的各种活动,为院、系、班级贡献突出。
(六)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弘扬正气,集体荣誉感强,敢于同歪风邪气及违法行为作斗争,无违纪现象发生。
(七)顾大局、识大体,遵守纪律,热爱学院,团结同学,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2、发展教工党员标准是: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且入党动机端正,理想信念坚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经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一年以上,经过党校培训合格,属于重点培养对象。
(四) 骨干模范作用强,自觉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言行,模范遵守党的章程,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业务精湛,为人正派,诚实守信,甘于奉献。
(六) 热爱学院,顾全大局,团结友爱,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七) 弘扬正气,团结协作,集体荣誉感强,敢于同歪风邪气及违法行为作斗争,无违纪现象发生。
第七章 干部选拔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七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协助学院对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围绕学院的发展,团结爱护知识分子和无党派知识分子,为他们排忧解难,关心他们的生活,定期召开会议征求他们对学院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配备、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院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第八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统一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三十四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完善保障机制,学院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上提供适当的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九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章 责任与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学院各级党组织、各级党员干部和全体思想政治工作者都要始终站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略高度,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一项最重要的任务,提到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是本单位党的组织建设的第一负责人,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党的组织建设的具体责任人,全院上下一致,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督促检查、党总支贯彻落实、党支部具体实施的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和机制,构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三者相互衔接的责任体系。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定期研究学院和本单位党组织建设,找到影响和制约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切实的加强和改进措施,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工作规划。
(二)完善团校培训和共青团组织“推优”制度。团校要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和团员进行党史知识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从思想素质好、政治觉悟高的优秀团员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
(三)加强二级党校工作。切实保证写了入党申请书的教职工和学生都能够参加二级党校培训班的学习,接受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对已经在高中、大学参加过党校培训并有结业证书的学生、教工要优先培养。
(四)扎实做好重点培养对象的确定和培训工作。重点培养对象,就是经过二级党校培训合格,思想基础好,政治觉悟高,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作为培养对象,并作为党员发展对象,参加学院党校培训。党校培训合格后颁发党课结业证书。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要充分利用校园网、广播台、宣传橱窗等各种形式,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使广大师生了解党、认识党、热爱党、向往党、跟党走,营造一种坚定理想信念,永远追随党的氛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委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涉及到共青团工作的,由学院共青团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具体制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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