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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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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少数民族学生成绩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各系: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少数民族学生成绩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印发至各部门,望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少数民族学生成绩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2.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少数民族学生考试成绩认定申请表

 

 

 

 

(此页无正文)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2014年6月17日

 

 

 

 

 

 

 

 

发  至:院领导、各单位、各部门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2014617日印发

(共印6份)


附件1: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少数民族学生成绩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为贯彻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规范少数民族学生的成绩管理,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指导和帮助,保证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质量,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来自五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广西壮族、新疆维吾尔族、宁夏回族、内蒙古和西藏自治区)的非汉、满、回少数民族学生。

2.来自青海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甘肃省、陕西省等西部地区的非汉、满、回少数民族学生。

第二条 课程成绩调整办法

本办法调整的少数民族学生成绩是指每学期除体育课外不超过三门的必修类课程的初始成绩(不包括补考和重修),具体办法如下:

1.来自五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广西壮族、新疆维吾尔族、宁夏回族、内蒙古和西藏自治区)首府的少数民族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调整方法如下:

(1)实际考核成绩高于50分以上(含50分)、低于60分者,折算成绩按60分记载。

(2)实际考核成绩高于60分(含60分)、低于75分者,折算成绩按75记载。

(3)超过75分者,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2.来自五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广西壮族、新疆维吾尔族、宁夏回族、内蒙古和西藏自治区)首府以外的少数民族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调整方法如下:

(1)实际考核成绩高于45分以上(含45分)、低于60分者,按60记载。

(2)按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调整。

(3)按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

3.来自青海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甘肃省、陕西省等西部地区所属的非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如云南省内有8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下辖29个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调整方法如下:

(1)实际考核成绩高于55分以上(含55分)、低于60分者,按60记载。

(2)按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调整。

(3)按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

4.来自青海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甘肃省、陕西省等西部地区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如云南省内有8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下辖29个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调整方法如下:

(1)实际考核成绩高于52分以上(含52分)、低于60分者,按60记载。

(2)按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调整。

(3)按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

第三条 申请程序

1.学生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系辅导员提出申请,填写少数民族学生考试成绩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学生所在系辅导员对学生的申请条件,表格填写的正确性等进行初审。在三天内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提交给教学秘书。

3.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于一周内将本系成绩认定相关材料提交给学工处户籍管理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合格材料报送至教务处成绩管理员。

4.教务处成绩管理员于一周内对各系的上报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者,在教务系统中变更相应的学生成绩,公布变更结果,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第四条 换算后的分数只适用于学籍审核,并在毕业成绩单上记载,在涉及学生排名、评选奖学金等方面仍采用原始综合成绩。

第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照《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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