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军薪资待遇

义务兵

列兵:津贴约1100元/月。

上等兵:津贴约1200元/月。

初级军士

下士:工资约5800-6500元/月。

中士:工资约7000-7500元/月。

中级军士

二级上士:工资约8000-9000元/月。

一级上士:工资约9300-10500元/月。

高级军士

三级军士长:工资约11000-12000元/月。

二级军士长:工资约12500-14000元/月。

一级军士长:工资约14500-16500元/月。

三级军士长(含三级)以上家属可以随军享受随军家属补贴,已婚军士公寓房等优惠政策。

注意:以上工资未计算骨干费、特殊岗位津贴、防暑降温费等其他补助,因服役地区和军兵种不同略有差异。

二、退役后优待政策

退役军士选择自主就业的:

1、退役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可以领取到的退役费包括复员费、一次性退役金、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住房资金、退役医疗保险金、奖励工资、复员差旅费。

2、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2)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3、税收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注意!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4)必须是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才能享受限额优惠。

(5)从事个体经营的业务范围不作限制。

(6)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

4、复职员工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5、土地承包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6、教育优待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7、残疾退役士兵优惠政策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退役费结算应更加透明公正,让每一位退役军人都明白自己所享有的权益。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退役费一般包括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军人保险基金、住房积金、其他奖励工资和差旅费。

以上信息供参考,具体请以各地官宣为准。